日前,澄江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企业限期迁出的通告,内容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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澄江县人民政府
关于抚仙湖一级保护区企业限期迁出的
通 告
为加强对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,防止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,依据《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》第二十二条“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,应当限期迁出;对原住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、妥善安置的原则,依法给予补偿”之规定,结合抚仙湖保护“四退三还”工作推进实际,经澄江县人民政府研究,决定对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相关企业进行限期迁出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1. 云南红塔卷烟胶厂;
2. 云南澄江志成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区(原香料厂);
3. 澄江县湖岸加油站;
4. 江川明星渔洞餐饮旅游有限公司;
5. 澄江县金色海岸度假有限公司;
6. 万海旅游服务公司;
7. 抚仙湖万海游乐中心;
8. 抚仙湖国际老年康体养生度假中心展示中心(樱花谷);
9. 云南国信旅游置业有限公司;
10. 明星大山海景生态园;
11. 云南省华宁县鑫晨食品有限公司。
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。
抚仙湖既是澄江的母亲湖,更是玉溪的眼睛、云南的名片、全国的财富。保护母亲湖、维护生态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,呼吁、倡导各企业理解、支持迁出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工作。对按期迁出的,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,依法给予补偿。
澄江县人民政府
2019年1月9日
来源:云视新闻七彩云
责任编辑:安远洪